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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先核準名稱申請延期 |
發(fā)表時間:2015-6-4 點擊:1313 |
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未到企業(yè)登記機關完成設立或變更登記的,通知書規(guī)定的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。有正當理由,需延長預先核準名稱有效期的,申請人應在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(nèi)申請延期。有效期延長時間不超過6個月。
。ㄒ唬┙(jīng)營者簽署的《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》(在“辦理類型”欄選擇第3項,并在“備注”欄簡要說明延期理由); (二)經(jīng)營者簽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》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(被委托人簽字);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、被委托人的權限、委托期限。 。ㄈI業(yè)執(zhí)照復印件或經(jīng)營者身份證復印件(注明“與原件一致”并由經(jīng)營者簽字); 。ㄋ模┰Q核準機關核發(fā)的《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》或《個體工商戶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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